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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重大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临2016-37)
2016-11-18

证券代码:600058;;证券简称:五矿发展;;公告编号:临;2016-37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仲裁案情概述

近日,五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矿发展”或“公司”)下属子公司中国五矿深圳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五矿深圳公司)收到深圳仲裁委员会出具的裁决。根据公司对相关问题的调查,基本案情如下:

201358日,龙岩卓鹰制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鹰公司)向吴英才出具《借条》,借款人民币1亿元,借款期限为2个月,借款月利息为1.5%。同日,公司下属子公司五矿深圳公司向吴英才出具《保证担保》,为上述借款的本金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福建金大鑫钢铁铸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大鑫公司)、黄朝阳、郑美蓉、陈昆明为上述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律师费等一切费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此后,卓鹰公司向吴英才支付了部分利息,但未能按时偿还本金及其余利息。

为此,吴英才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被申请人分别为卓鹰公司(第一被申请人)、五矿深圳公司(第二被申请人)、金大鑫公司(第三被申请人)、黄朝阳(第四被申请人)、郑美蓉(第五被申请人)、陈昆明(第六被申请人)。主要仲裁请求为请求裁决卓鹰公司返还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承担律师代理费、财产保全费、保全担保费、仲裁费等费用,请求裁决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近日,深圳仲裁委员会出具了[2015]深仲裁字第2862号《深圳仲裁委员会裁决书》,主要裁决内容如下:1、第一被申请人返还借款本金1亿元及利息和违约金;2、第二被申请人为第一被申请人在借款本金1亿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申请人的律师代理费32万元由第一、二被申请人承担;4、财产保全费0.5万元、保全担保费143.82万元由第一、二被申请人承担;5、本案仲裁费88.46万元由第一、二被申请人承担;6、第三、四、五、六被申请人对上述第1345项裁决确认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7、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五矿深圳公司已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

二、公司针对本案采取的措施

上述仲裁案件是由于五矿深圳公司违规对外担保引起,五矿深圳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在明知五矿发展未授予子公司对外担保权限、对外担保需履行五矿发展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如适用)审议程序的情况下,违反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和《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未向上级领导汇报、未经五矿发展批准,个人擅自决定向卓鹰公司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并导致五矿深圳公司在仲裁案件中败诉。

五矿发展在发现上述事件后立即采取了一系列整改措施,严厉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此类情况在全公司范围内进行排查,修订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同时,五矿深圳公司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公司督促五矿深圳公司向其他担保人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向已提供反担保的相关单位主张权利,争取将公司损失限制在最小范围内。公司已于20161117日将上述担保事宜的议案提交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上述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仲裁对公司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深圳仲裁委员会已作出的仲裁结果,基于谨慎性原则,五矿深圳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确认负债1亿元。上述会计处理导致五矿发展减少利润总额1亿元,同时增加负债1亿元。上述案件对公司2016年利润的最终实际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该事项,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经济利益。

 

特此公告。

 

 

五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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